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申23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冬,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金宏商务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于俊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