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10986号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957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康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戈平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