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终10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宇,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琳,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90号金宏商务大厦1505室。
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5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阿珍
审判员  周毓敏
审判员  徐岩岩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