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民初2749号
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路滨河花园小区12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男,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刘永红,男,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宋金山,男,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张学,男,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陈连波,男,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闵永,男,住辽阳市白塔区。
第三人:马晓文,男,住辽阳市白塔区。
第三人:王家全,男,住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红、宋金山、张学、陈连波,第三人闵永、马晓文、王家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