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民终1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安装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XX,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 上诉人XX安装公司(以下简称“XX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管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晟业公司主张就案涉工程提供石灰石与尚XX之间达成合同关系,并已给付尚XX5万元货款。被上诉人管XX认可案涉工程由尚XX引荐。双方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是否达成合同关系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可**业公司申请追加尚XX参加诉讼,结合在案证据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3)辽10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