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3执8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70555875X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于202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人民币39120.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采取罚款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1070.39元,优先偿付罚款、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山县水利电力安装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3执8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