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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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恢4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805-0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27166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H44U851。
法定代表人:刘卫娟。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之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1民初89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657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共计1个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不足10元,上述账户均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意启迪科技城10号楼一层内的一台超声波压花机经两拍一变,均已流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宁波)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为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