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775号
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科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成都乐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