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111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上诉人(一审原告):***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伍培艳,安徽深蓝(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童家和。
一审第三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入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安徽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矞,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根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童家和、一审第三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南铝铝材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童家和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童家和未依约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的确定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购房的差价损失等事实综合认定。确定另行购房的差价损失可以通过评估等方式,一审未就是否申请损失评估向***、***进行释明,即认为房屋升值部分无法确定,属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9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训明
审判员  钱 晨
审判员  杨东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季学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