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入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维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利民,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伍维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装修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故本案应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杨东清
审判员 丁大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录
书记员陈少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