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齐落山路32号湾里建安工业园综合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70494946-8。
法定代表人:晋入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怡园小区4幢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907775-6。
法定代表人:吴来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湖湾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就被执行人芜湖茂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76502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05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19日、1月19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6502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