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1民初1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藏族,青海省玛沁县人,住玛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弘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美森家园。
法定代表人:崔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弘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春   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尼玛尖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