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69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凯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美森家园11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正宁县三***至寺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庆阳市人,住该区什社乡***当庄组29号。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庆城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凯通路桥有限公司)、甘肃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正宁县三***至寺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公告费600元,
共计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