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69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凯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美森家园11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诗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正宁县三***至寺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甘肃省庆阳市人,住该区什社乡***当庄组29号。 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庆城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甘肃凯通路桥有限公司)、甘肃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正宁县三***至寺村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公告费600元, 共计7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