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仪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民申20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凯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再审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0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对案涉款项具有支配权系事实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未构成不当得利系事实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返还案涉款项系事实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认定**对案涉款项不负返还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公司中标正宁县交通局三***至寺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后,与**签订《项目联营承包协议书》将该工程总体承包给**独立施工,**对案涉工程款具有支配权,**2018年9月6日向***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148000元,收款人为**,**向***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申请,***公司依申请向**支付工程款148000元,故***公司主张**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与**之间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已释明让***公司另行主张。***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系其公司工作人员,在案涉款项支付申请单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对案涉款项的支付是否存在过错,系公司内部管理事项,故***公司主张**返还案涉款项或对案涉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柳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