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6815号之一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铠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皓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皓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2月11日,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磊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