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64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6997K。
法定代表人:张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居委会22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2********。
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青年路16号1号楼2**6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5********。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村中心街鼓浪屿花园小区9号楼2**6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昃**,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城西办事处白虎山东村2号2**3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公寓3号楼1**07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黄金国际南区1甲号楼3**17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居委会27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7********。
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