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64号之一
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五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6997K。
法定代表人:张淑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告:***,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昃**,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博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淄博市博山昌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裁定受理**、***对山东人和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系原告主***人和健身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要求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钱 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