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3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第三人:李书琴。系何军之妻。
再审第三人:何玉麒。系何军之长子。
再审第三人:何奇。系何军之次子。
上述再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莲莲、尚聪,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第三人: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铁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芳,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第三人李书琴、何玉麒、何奇、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10民终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2017年4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后因***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令原审法院再审。2020年4月2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1021民再1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10民终479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故本案依法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小凤
审判员 马 萍
审判员 董倩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