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1民初1631号
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5月12日,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9元,减半收取404.50元,由原告洛南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