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64号
原告***,男。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万象未央**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33368347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
第三人***,男。
原告***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其余2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