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839号

原告: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丰德园小区B栋三层2#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77524657。

法定代表人:刘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林,江西宋城律师事务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飞,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

原告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赖晓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景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