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7执恢22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75246-5,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东侧北端丰德园小区B栋三层2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刘水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赖桥坤,女,1973年1月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桥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桥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27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杰辉
审判员 :古慧涛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