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1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5号(粮食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督办中心主任,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和庆荣,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0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首开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1998年9月,经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首开公司取得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21075.74平方米土地(四至范围:北至现状小路,西至院墙,东侧和南侧为平房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开源公司一直无权占有和使用上述地块约19075平方米的土地,且拒不腾退。据此,首开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开源公司立即腾退首开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四至范围:北至现状小路,西至院墙,东侧和南侧为平房院落)的21075.74平方米土地等。
一审法院向开源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开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开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并非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开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开公司诉请为返还原物,而其诉请指向的涉案标的物系不动产,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管辖的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开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开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开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相同。开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08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首开公司对于开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开公司以其拥有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21075.74平方米土地(四至范围:北至现状小路,西至院墙,东侧和南侧为平房院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源公司立即腾退首开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小寺村(四至范围:北至现状小路,西至院墙,东侧和南侧为平房院落)的21075.74平方米土地,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首开公司请求腾退的土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首开公司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开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开源通力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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