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金水凿井有限公司

某某与商丘市金水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商丘市金水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4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3351号
原告**,城镇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金水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田献章。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金水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日,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委托信赖(李健携带其本人签名的被告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勘探资质,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李健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承担青岛东莫汤泉地热井探测。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完全履行义务,未达到合同目的,原告却支付了被告前期款项。综上,被告违约。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技术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5万元服务费及违约金1.2万元,共计6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经审查,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表明没有此单位,送达不能。视为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月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