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泰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泰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网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8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众泰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9号江西大厦(世纪豪庭)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09901。
法定代表人:陈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网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路150-3号铭星源仓库四楼200-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7023E。
法定代表人:范斌,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众泰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兄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网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联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009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众泰兄弟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及第四项判决;2、改判驳回中网联讯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3、改判中网联讯公司退还众泰兄弟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10030元,并判令中网联讯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未能达到客户需求造成客户取消继续采购,给众泰兄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30元;4、本案一审本诉及反诉费用、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中网联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无视众泰兄弟公司与中网联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自2014年12月起建立,各批次供货相互影响,人为割裂各期购销合同的前后关联;未认定中网联讯公司一审时己承认的众泰兄弟公司向中网联讯公司采购精简型电脑(瘦终端)系提供给沃尔玛使用的合同目的;未认定众泰兄弟公司与中网联讯公司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保修、维修义务)由中网联讯公司直接向实际使用人沃尔玛履行,因而片面认定2017年4月10日ZWLX201710009号《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已经履行,作出了错误的实体处理。因中网联讯公司2016年10月以来供货的产品的存在质量问题,返修频繁,且返修后仍未能达到实际使用方沃尔玛的需要,导致实际使用方于2019年5月3日正式通知众泰兄弟公司取消2017年4月10日及之后的同类产品的采购。至此,中网联讯公司向众泰兄弟公司采购产品的合同目的己无法实现。中网联讯公司在2017年5月2日、5月3日、5月23日先后通过QQ群、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众泰兄弟公司通知解除2017年4月10日ZWLX201710009号《购销合同》。事实上,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17台产品,众泰兄弟公司并未向中网联讯公司指示送货,甚至连该批次货物的交货的准确时间和具体交货地址、收货人,众泰兄弟公司在2017年5月前都不清楚。直至2017年5月下旬,众泰兄弟公司由实际使用方沃尔玛通知取回17台产品,众泰兄弟公司才知道中网联讯公司曾向沃尔玛邮寄该批产品。众泰兄弟公司在2017年5月23日向中网联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该批17台产品。而中网联讯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的回复邮件中己同意解除2017年4月10日的《购销合同》,并提出了按原价60%回收该批次的货物,只是因认为该回购价格由众泰兄弟公司无辜承担40%货款的损失不合理,且中网联讯公司尚未退还众泰兄弟公司已支付的50%货款,众泰兄弟公司才暂未将该批17台产品退还中网联讯公司。二、一审判决由众泰兄弟公司按18台的数量向中网联讯公司返还备用机或支付18台备用机的全额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实体判决对众泰兄弟公司显失公平。如前所述,因众泰兄弟公司与中网联讯公司的买卖合同在实际履行中,系由中网联讯公司直接向实际使用人履行售后义务,包括各批次产品的售后维修、替换等。本案所涉备用品系中网联讯公司为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为替代返修产品的使用,自行向沃尔玛门店提供的。该备用机的提供并非众泰兄弟公司要求中网联讯公司提供,中网联讯公司提供备用机时并未告知众泰兄弟公司提供备用机的时间、交付地点、签收人和数量。中网联讯公司一审时也未能提供备用机交付实际使用人的任何证据。所有关于备用机的数量、型号、配置均只有中网联讯公司的单方陈述。因时间相隔较长,众泰兄弟公司虽向实际使用人有关经办人多次询问,至今尚无法确定中网联讯公司向实际使用人提供的备用机的具体数量和型号。即使按中网联讯公司一审提供的有关QQ交谈记录,对于备用产品的数量,中网联讯公司虽自称是18台,但也自认仅13台为整机,另5台为“准系统”。一审判决仅据中网联讯公司的一面之词,便判决众泰兄弟公司按18台整机返还或全额价款支付给中网联讯公司,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判项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而且,应一审法院的要求,众泰兄弟公司原经办人符胜向沃尔玛对接中网联讯公司产品的人员了解到,沃尔玛未退还中网联讯公司员提供的备用机系因为中网联讯公司员收回返修的产品并未修复交付给使用方。所谓的"备用机"实际是中网联讯公司替换了收回的不合格产品。一审判决的该判项于法无据。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众泰兄弟公司在2017年5月2日、5月3日、5月23日多次向中网联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物的意见,尤其在2017年5月23日的邮件中明确表达解除合同、退还货物的内容。中网联讯公司并未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7年4月10日的《购销合同》最迟在2017年8月23日已经解除。众泰兄弟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是实际使用方沃尔玛采购人员张玉华向众泰兄弟公司发出的邮件,该邮件明确说明中网联讯公司供货的产品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返修频繁,因而向众泰兄弟公司提出退货。众泰兄弟公司一审阶段提交了实际使用方沃尔玛对于中网联讯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返修频繁,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因而决定终止使用中网联讯公司提供的产品的相关内部讨论的往来邮件。此两份证据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实际使用人形成,相互印证,真实可信,足以证明中网联讯公司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产品返修频繁,返修效果不佳,不能满足使用方的需要等违约情形;并足以证明因此导致使用方终止向众泰兄弟公司的采购,要求退还最后批次的产品。双方提供的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显示,众泰兄弟公司在2017年5月2日、5月3日、5月23日多次向中网联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物的意见;中网联讯公司在2017年5月25日的回复邮件中包含有按原价款60%回购的内容,该回复明显具有同意解除合同的性质,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认定合同自2017年5月23日解除。即使中网联讯公司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即使中网联讯公司对众泰兄弟公司的解除通知有异议,应在2017年8月23日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作出实体判项,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中网联讯公司一审本诉请求。鉴于上述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查明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中网联讯公司的一审本诉请求,支持众泰兄弟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
中网联讯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晰明了,前后结构非常简单,众泰兄弟公司的上诉状内容和逻辑混乱,故意将事实模糊化、复杂化。(1)本案的主诉之一为2017年4月10日中网联讯公司和众泰兄弟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WLX2017041009的《购销合同》,因众泰兄弟公司拖欠货款所致。中网联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到众泰兄弟公司指定的地址,众泰兄弟公司在一审时否认收到该批次货物实属当庭撒谎。而在2017年相关邮件里说要退还该批次货物则是前后矛盾。众泰兄弟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并未向中网联讯公司指示送货等,众泰兄弟公司支付预付款之后中网联讯公司履行合同条款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发货。一审证据清晰的体现了众泰兄弟公司向中网联讯公司催促发货,且明确说明该批次货物发到沃尔玛,众泰兄弟公司在证据面前想掩盖事实真相令人匪夷所思。(2)众泰兄弟公司在上诉状中称,2017年5月25日中网联讯公司在回复的邮件中有提到该批次货物在无损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原价的60%的回购,就说明中网联讯公司已经同意解除合同。但证据清晰体现中网联讯公司不同意退回采购订单ZWLX2017041009共计17台终端;即使按照回购方案众泰兄弟公司也得先把货物发回到中网联讯公司进行验收查看是否无损,可众泰兄弟公司迟迟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把货物发回,实在不解众泰兄弟公司为何理解成中网联讯公司同意解除合同。(3)众泰兄弟公司在上诉状提到2016年10月所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一审证据提到,2016年6月众泰兄弟公司开始采购新型号PM-J1800;中网联讯公司已明确说明新型号PM-J1800自采购以来只收到三台返修机且众泰兄弟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不知众泰兄弟公司说的返修频繁从何而来。中网联讯公司没有与沃尔玛签订任何售后服务条款,针对的售后主体是众泰兄弟公司,在《购销合同》中清晰可见。中网联讯公司的售后服务条款是一年质保,三年成本维修(人为损坏除外)。众泰兄弟公司提出的所谓的产品质量问题,均己超过了一年的质保期。2016年下半年,中网联讯公司一直在配合众泰兄弟公司免费售后。自2017年5月到8月份,因众泰兄弟公司违约拖欠货款,中网联讯公司才停止免费售后,按照三年成本维修来做售后。中网联讯公司明确提出需要收费维修,可众泰兄弟公司没有任何回复。因为迟迟得不到众泰兄弟公司的答复,中网联讯公司只能认为众泰兄弟公司放弃维修和三年成本维修的售后条款。由此看出,众泰兄弟公司不愿意付费维修,却反过来说中网联讯公司售后没有到位。众泰兄弟公司就这样因所谓的质量问题且过了保修期和放弃付费维修而违反合同条约,拖欠最新采购的PM-J1800货款。二、众泰兄弟公司提出改判中网联讯公司退还支付的货款10030元,并判令中网联讯公司赔偿因所谓的质量未能达到客户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10030元。首先,中网联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货且众泰兄弟公司已经收到货,众泰兄弟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要求中网联讯公司退还预付款。其次,该批次的PM-J1800无任何质量问题,中网联讯公司无需赔偿众泰兄弟公司,所以众泰兄弟公司要求赔偿是完全不成立的,众泰兄弟公司与沃尔玛的合作出现问题与中网联讯公司毫无关系。三、关于18台备用机,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沃尔玛三方达成一致,中网联讯公司提供18台备用机,众泰兄弟公司承担该批次备用机返还义务。众泰兄弟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说因为返修产品没有交付给使用方导致备用机无法返还,中网联讯公司从来没有扣留任何返修机。一审证据清晰表明18台备用机事实存在,但众泰兄弟公司却迟迟不退还,实属有意为之。四、众泰兄弟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中网联讯公司应该在2017年8月23日前提出起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鉴于上述理由,请求驳回众泰兄弟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中网联讯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众泰兄弟公司偿还欠款10030元及合同条约赔款10030元;2.众泰兄弟公司支付十八台备用机使用费12960元并退还该批备用机;如众泰兄弟公司无法返还该批备用机,判决众泰兄弟公司支付19740元;3.众泰兄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众泰兄弟公司向原审法院反诉请求:1.中网联讯公司退还众泰兄弟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10030元;2.中网联讯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未能达到客户需求造成客户取消继续采购给众泰兄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30元;3.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均由中网联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中网联讯公司作为供方,众泰兄弟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内容为:1.众泰兄弟公司向中网联讯公司购买精简型电脑终端17台,型号为PM-J1800,单价为1180元,合计20060元,备注含17%增值税。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B、自需方收到产品之日起,整机设备一个月包换、一年保修、三年成本维修(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除外);C、供货方对所售产品的安装、调试、使用等提供技术支持。3.付款、交货:需方先预付合同金额的50%,后供方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到需方指定地方(限深圳市),余款在需方收到货后七天内付清。4.违约责任。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供方支付订单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七天需方还未付余款,供方有权取消合同,需方应以余款的两倍赔付供方;如供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日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七天供方还未发货,需方有权取消合同,供方应以所收款的两倍赔付给需方。中网联讯公司提交一份送货单,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送货。送货单显示送货内容为17台型号为PM-J1800的迷你电脑终端,客户为众泰兄弟公司,送货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众泰兄弟公司未在该送货单上盖章确认,众泰兄弟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庭审时,中网联讯公司主张2017年4月10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中网联讯公司已经实际给付,于2017年4月20日以快递物流的方式给付,收货地点是由众泰兄弟公司指定的沃尔玛。众泰兄弟公司确认其与沃尔玛核实过,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确实已经由沃尔玛接收,但具体的送货时间众泰兄弟公司记不清了。中网联讯公司提交两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主张其为众泰兄弟公司开具了20060元的发票。众泰兄弟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中网联讯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主张其催促众泰兄弟公司付余款并返还18台备用机。众泰兄弟公司对真实性予以认可。2016年12月20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xx云计算,收件人为fus,内容为“下面是18台瘦终端(其中整机13台、准系统5台)回收的细节,请确认,请于2017年1月10日前帮忙完成该事项,1、18台瘦终端都是带风扇方案;2、13台整机里用的内存和硬盘都是全新的,切勿用之前的替换,否则仓库无法入库。”。2017年5月5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xx云计算,收件人为fus,内容为“1、今天收到福州过来的一台返修,到付快递费24元,还是之前的无风扇方案,经检测SSD已坏,需要维修;……3、之前18台备用机请在5月份帮返修,具体见之前的邮件;4、4月份17台终端的尾款请在一周内支付。”。2017年9月6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chenj,收件人为xx云计算,内容为“请问之前由沃尔玛门店直接寄到贵厂返修的设备修好了吗?目前门店都反映设备还没收到,严重影响业务。如有进展,麻烦告知下,谢谢。”。2017年9月14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xx云计算,收件人为chenj,内容为“陈工您好,收到的返修机均已过保,维修的话会产生相关费用,我司曾经致电贵公司负责人询问是否需要维修,贵公司一直未给我司答复是否需要付费维修。”。QQ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0月21日“xx云计算”发:还有那18台备用机要慢慢帮我回收了。“众泰兄弟商务部”发:没有硬盘和内存的?“xx云计算”发:其中5台是没有硬盘和内存的,其他13台是整机。“众泰兄弟商务部”发:我清点下库存。“xx云计算”发:13台整机里用的内存和硬盘都是全新的,要注意帮回收,不能用之前旧的替换。2017年1月9日“xx云计算”发:以前那些备用机现在回收好了吗,仓库要求明天就要入库。“众泰兄弟商务部”发:这个你跟符经理确认的。2017年4月19日“众泰兄弟商务部”发:什么时候送货?“xx云计算”发:正常明天可以发货。“众泰兄弟商务部”发:寄到沃尔玛啊。“xx云计算”发:好的。17台瘦终端速尔880291175615,17台发票880291175618。2017年5月2日“xx云计算”发:上批货尾款麻烦支付下,多谢。“众泰兄弟商务部”发:你们瘦终端好多问题,上批还没发货,沃尔玛说要取消订单,如果这样我们要退货的。“xx云计算”发:我们收到你们邮件了,里面描述的不完全是硬件问题,有些是应用的问题,还有返修主要是之前的老方案,新方案很少返修的。众泰兄弟公司提交电子邮件,主张沃尔玛于2017年4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众泰兄弟公司反映中网联讯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众泰兄弟公司将问题汇总后于2017年5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中网联讯公司。一审庭审时,众泰兄弟公司主张2017年4月24日电子邮件中涉及的是对中网联讯公司之前货物的反馈意见。2017年5月23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lenghx,收件人为xx云计算,主题为关于瘦终端问题反馈及要求退回,内容为“因贵公司产品问题,详细可见附件,故障率频繁,目前己经导致我们的大客户取消此项目的合作,并且严重影响到客户对我司服务的认可,对我司与客户后续其他项目的合作都造成负面影响,故现要求退回2017年4月9日签订的采购订单,共计17台瘦终端。以下为客户系统及设备操作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瘦终端操作运行反应很慢,定案一单需持续十几秒,造成部分JDDJ订单定案超时,内存太小,经常无法连接打印机正常打印,需由ISD手工清理后才能正常使用(需每天清理),夏天散热不良,需加装风扇,同时经常死机(至今已维修4次),使用办公软件会出现无法“打开”与“保存”作业,影响使用。“。2017年5月25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发件人为xx云计算,收件人为lenghx,内容为“根据贵公司反馈的问题和要求我司回复结果如下:1、贵司反应机器发热,需要加风扇的问题己于2016年下半年免费分批解决,我司免费提供18台返修备用机至今未还,而且返修的终端都是2014年至2015年采购的,早在2016年6月份就均己过了保修期。2、自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贵司在我司采购的终端新方案,到现在为止只收到3台返修。3、无论是老方案还是新方案,在应用中出现非硬件故障的一切问题均与我司无关。4、我司不同意贵司要求退回2017年4月9签订的采购订单项下17台瘦终端,机器无损可以按照未税价的60%回购。5、如果贵司不同意回购方案请于2017年5月28日前付清尾款,否则我司有权按照合同条款采取下一步措施的可能。”。一审庭审时,中网联讯公司主张2016年5月中网联讯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斌、众泰兄弟公司代理人符胜及沃尔玛代表陈先生会谈,开会讨论决定由中网联讯公司提供18台备用机给沃尔玛,对之前产品完成升级后就将备用机返还给中网联讯公司,实际升级完成是2016年年底,三方协商的时候没有说过备用机的使用费问题,也没有另外签合同,中网联讯公司在2016年6月以邮寄的方式将型号为PM-C1037U、单价为1120元/台的备用机发给沃尔玛,之后一直未退还,众泰兄弟公司应按照每台机器每月30元标准,自2016年6月支付租金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众泰兄弟公司主张其需向沃尔玛核实过后以书面形式回复沃尔玛有无接受过中网联讯公司提供的备用机及相关约定,并核实备用机的型号、台数及价格。一审庭审后,众泰兄弟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因沃尔玛门店需要将故障设备返修,经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及沃尔玛三方确认返修期间由中网联讯公司提供备用机,暂定由18个门店接收,无具体数量的数据,因中网联讯公司未将返修机器还给沃尔玛门店,目前未收到沃尔玛退回备用机的信息,众泰兄弟公司未接收中网联讯公司的备用机,中网联讯公司应向沃尔玛主张返还,而非众泰兄弟公司。一审庭审时,中网联讯公司主张其不同意退货,理由是该批货物没有质量问题,从该批货物开始众泰兄弟公司就一直没有给付货款。众泰兄弟公司反诉要求中网联讯公司退回货款的理由是众泰兄弟公司已经请求解除合同,中网联讯公司应返还货款,众泰兄弟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无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众泰兄弟公司一审庭审时确认2017年4月10日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由沃尔玛接收,故众泰兄弟公司已经收到了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中网联讯公司请求众泰兄弟公司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支付余款1003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众泰兄弟公司未在收到货后七天内付清余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为“如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供方支付订单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七天需方还未付余款,供方有权取消合同,需方应以余款的两倍赔付供方”,该违约金约定过高,一审法院调整为以1003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沃尔玛收货之日七日内付清,即2017年4月27日起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0030元。众泰兄弟公司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10030元并赔偿众泰兄弟公司经济损失。众泰兄弟公司在2017年5月23日的电子邮件中有提到产品问题并要求退货,中网联讯公司也在5月25日的电子邮件中予以回复,并提出存在问题的机器并非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机器,之前的机器已经提供了保修,部分已过保修期,并同意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机器无损可以按照未税价的60%回购。众泰兄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回复该邮件,也未退回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机器。由此,一审法院认为,众泰兄弟公司以实际行动表示继续履行合同。众泰兄弟公司请求退还预付款10030元并赔偿众泰兄弟公司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备用机。一、备用机使用费。中网联讯公司未举证证明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约定了需支付备用机使用费、备用机何时返还、所涉返修产品在何时完成升级,故中网联讯公司请求众泰兄弟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开始的备用机使用费,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返还备用机。在众泰兄弟公司确认真实性的电子邮件往来及QQ聊天记录中,中网联讯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9日通过QQ,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众泰兄弟公司主张返还18台备用机。众泰兄弟公司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确认中网联讯公司提供备用机的原因是沃尔玛门店需要将故障设备返修,返修期间由中网联讯公司提供备用机;中网联讯公司提供备用机是由沃尔玛、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三方一起确认;众泰兄弟公司主张当时商量的是18个门店,但后续具体数量众泰兄弟公司不清楚,该批机器尚未退还。故中网联讯公司向沃尔玛提供备用器,是经众泰兄弟公司确认,亦是为了履行与众泰兄弟公司之间的合同才提供的。一审法院认为众泰兄弟公司对备用机有返还义务。对机器的数量和价格,因众泰兄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法采信中网联讯公司的主张,众泰兄弟公司应将型号为PM-C1037U、单价为1120元/台的备用机18台返还中网联讯公司。如无法返还的应向中网联讯公司支付相当于购买该备用机的价格,中网联讯公司主张为19740元,未超过按1120元/台计算的价格20160元(1120×18),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众泰兄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网联讯公司货款10030元及违约金(以1003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4月27日起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0030元);二、众泰兄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网联讯公司返还型号为PM-C1037U的备用机18台;不能返还的,应向中网联讯公司支付对应价款19740元;三、驳回中网联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众泰兄弟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68.25元,由众泰兄弟公司负担605元,由中网联讯公司负担263.2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由众泰兄弟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过程中,众泰兄弟公司提交3张图片,拟证明中网联讯公司向沃尔玛门店提供的备用机实际数量只有17台。另提交邮件,证明众泰兄弟公司通知中网联讯公司取回沃尔玛退还的17台备用机。因中网联讯公司提出要收取数千元的费用,才导致沃尔玛退还的17台备用机不能交付给中网联讯公司。中网联讯公司质证称,众泰兄弟公司要退还中网联讯公司的备用机是18台,而不是17台,有以往双方的邮件内容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众泰兄弟公司一审庭审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由沃尔玛接收,故本院认定众泰兄弟公司已经收到了涉案《购销合同》项下的货物,众泰兄弟公司应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向中网联讯公司支付余款10030元。《购销合同》的约定,众泰兄弟公司未在收到货后七天内付清余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根据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判令众泰兄弟公司以1003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4月27日起支付支中网联讯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10030元,有合同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众泰兄弟公司上诉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10030元并赔偿众泰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原审查明,众泰兄弟公司在2017年5月23日的电子邮件中有提到产品问题并要求退货,中网联讯公司也在5月25日的电子邮件中予以回复,并提出存在问题的机器并非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机器,之前的机器已经提供了保修,部分已过保修期,并同意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机器无损可以按照未税价的60%回购。众泰兄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回复该邮件,也未退回2017年4月10日购销合同项下的机器。本院认为众泰兄弟公司主张《购销合同》项下的产品有问题,依据不充分,且以实际行动表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众泰兄弟公司上诉主张中网联讯公司退还预付款10030元并赔偿众泰兄弟公司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备用机的返还问题。在众泰兄弟公司确认真实性的电子邮件往来及QQ聊天记录中,中网联讯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9日通过QQ,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5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众泰兄弟公司主张返还18台备用机。中网联讯公司提供备用机是由沃尔玛、中网联讯公司、众泰兄弟公司三方一起确认。众泰兄弟公司在原审时确认当时商量的是18个门店,但后续具体数量众泰兄弟公司不清楚,该批备用机尚未退还。众泰兄弟公司提交的3张图片,不足以证明中网联讯公司向沃尔玛门店提供的备用机实际数量只有17台。根据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及QQ聊天记录,结合众泰兄弟公司确认当时商量的是为沃尔玛18个门店提供备用机,一审法院采信中网联讯公司的主张,判令众泰兄弟公司应将型号为PM-C1037U、单价为1120元/台的备用机18台返还中网联讯公司,不能返还的,应向中网联讯公司支付对应价款19740元,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众泰兄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众泰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彭  建  钦
审判员 蔡  雪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