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和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铁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和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和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484924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63117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4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76828.32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友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