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昌鸿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2财保168号
申请人贵州昌鸿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申请人财产价值19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昌鸿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宇在相关银行的存款19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罗 静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