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民初3685号
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21-2号1幢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78903746。
法定代表人:黄龙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00R。
法定代表人:陈群,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9.93元,由原告重庆隆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自生
书 记 员 张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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