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934号
原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93号2-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52289R。
法定代表人:张仁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00R。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65元,由原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菊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记员周礼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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