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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934号
原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93号2-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52289R。
法定代表人:张仁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00R。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65元,由原告重庆双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菊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雨
书记员周礼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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