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811号
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00R。
法定代表人: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析、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0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现其仍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伟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妤婷
书 记 员 陈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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