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隆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3-2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261204。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74863600R。
法定代表人:陈群,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了落款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的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7.88元,减半收取1753.94元,由上诉人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乔 艳
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