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6127号
原告: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贾文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峰。
原告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