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博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执313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楼10层2单元1012。
法定代表人贾文博。
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峰。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1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参展费用人民币6090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依法于2021年6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另,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拟终结本次执行告知书》,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沪0107执31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新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合一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徐 昀






审 判 员


徐 谦






书 记 员


程雪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