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5772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管学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现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7元,由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