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5321号 申请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300号君泰国际大厦C栋5F—8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新华路东、兴越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市宏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一品街2-8号4楼213室B37工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御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锦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