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12424号
申请人:崇州市明强园艺场,住所地:崇州市街子镇白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81809920R。系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王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成国(特别授权),系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特别授权),系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0651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州市明强园艺场诉被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崇州市明强园艺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337.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奢香支行的银行账号为24××21。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10807390078627339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条款、保单、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崇州市明强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奢香支行(账号为24××21)的存款人民币468,33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粼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