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大道1号A栋2单元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06513B。
法定代表人: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大方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审原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21民初54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条约定双方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由合同签订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案被告住所地也在重庆市涪陵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于本案中双方约定管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上诉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飞燕
审 判 员 宗慧娟
审 判 员 杨静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全芬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