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4931号
申请人:***,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才,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02692706513B,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大道1号A栋2单元22楼。
法定代表人:宋敏,系公司董事长。
***与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毕节奢香支行账号为24××21的存款220,000.00元。***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3383018182019000006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条款、保单、保单保函为其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毕节奢香支行账号为24××21的存款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