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民初5424号之五

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06513B。

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云,该公司法务。

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垚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科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被告重庆中科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重庆中科集团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裁定。2020年5月6日,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对**一中的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在2015年的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后,2021年2月9日,原告**禹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50.00元,由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桂海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涂绿兰

法官助理 先正才

书 记 员 王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