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112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大寨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6MA6DLKPR9F。
法定代表人:段光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崇州市明强园艺场,住所地:崇州市街子镇白圣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81809920R。
投资人:王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谯成国,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宋敏,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大道1号A栋2单元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06513B。
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崇州市明强园艺场、一审被告宋敏、毕节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4元,减半收取4162元,由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花千谷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孝春
审 判 员 王 云
审 判 员 郭少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伟科
法官助理 任云娇
书 记 员 邓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