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民初5424号之四
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事处碧阳大道1号A栋2单元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92706513B。
法定代表人: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427140L。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云,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贵州**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经济开发区梨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9367852U。
法定代表人:王毕,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嵘,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才,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垚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科集团)、第三人贵州**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山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被告重庆中科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重庆中科集团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裁定。2020年4月28日,本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禹垚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双山建投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当事人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贵州**双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胡桂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先正才
书 记 员 王 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