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8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柴国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泉口村。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
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查明,原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及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蕊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思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