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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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2民初602号
原告: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26776E。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瑶,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7日在本院作诉前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含铺底款)人民币103694.51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节能灯。2019年12月24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订立《铺底清收协议》1份,载明乙方欠甲方货款及铺底款共计103694.51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计划,同时还约定,如逾期未付清款项,甲方将按照实际欠款金额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收取乙方的赔偿金。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三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3694.51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10369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李益
二O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