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世纪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4994号 申请人:**,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世纪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街11号院职工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世纪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世纪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