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9号22-2-2702。
被执行人: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15999364W,住所地洪洞县赵城镇侯村。法定代表人:刘成海。
本院在执行山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晋1024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0年5月8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信息。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晋1024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李强
审判员  樊丽琼
审判员  王洪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