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2140号
原告山西宝力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力流体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寿力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的《工业产品供货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管辖约定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非给付货币或交付不动产,而属于其他标的,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A座301室,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静
书记员  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