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财保44号
申请人:成都三川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北支路成华区政府宿舍底楼临街营业用房5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10020192682XN。
法定代表人:刘小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生,系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Z组团2号楼1单元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JY9M3F。
法定代表人;陈波。
申请人成都三川空压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52010000000491)作担保。2020年7月20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三川空压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怀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