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90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川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北支路成华区政府宿舍底楼临街营业用房52-54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俊。
被执行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B去金融商务东区2栋1单元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裁字第0731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成都三川空压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睿兴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213元、执行费13112.13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琳
审 判 员 张荃
审 判 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洪
书 记 员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