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通泰工程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通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802民初54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通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中兴水郡商业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
上列原告巴彦淖尔市通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泰公司因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未向其赔付保险理赔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赔付保险金46000元。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6年7月14日,原告通泰公司为高月光等人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期间自2016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零时止,基本保障为23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残疾保险责任部分规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2016年12月25日,高月光在劳动时,不慎被铲车上的绳子缠绕挤伤左手,造成左手受伤。事故发生后,高月光到临河区民安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示指近节完全离断伤等。高月光向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经巴彦淖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高月光的伤残等级为玖级。经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由原告通泰公司给付高月光伤残补助金160000元,双方同意以原告通泰公司名义给高月光缴纳的商业保险赔款全部归原告通泰公司所有。原告通泰公司已向高月光支付赔偿金。之后,高月光死亡。诉讼中,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对高月光的伤残程度申请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以因高月光已死亡,将鉴定退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其中手功能障碍部分,双手缺失大于等于10﹪为九级,手缺失的计算方法: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高月光经医院诊断为左手示指近节完全离断伤,按此比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伤残九级标准,鉴于高月光已死亡,加之巴彦淖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可以推定高月光的伤残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伤残九级标准。原告通泰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进行赔偿,高月光因意外事故受伤导致残疾,被告太平洋财险巴彦淖尔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向原告高月光给付残疾赔偿金。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按原告高月光的残疾程度,残疾赔偿金为46000元(230000×20﹪=46000元)。综上,对原告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巴彦淖尔市通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4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海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美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10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