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202民初1580号
原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保利来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田继香、毛秀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绥化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文举
书记员 李忠秋